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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违法之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小产权”房、“乡产权”房都并非法律概念,而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实际都是“无产权”房。所谓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小产权”房、“乡产权”房都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或者集体企业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更有甚者是在耕地上违法建设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集体土地只能用来建设自用的村民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其他目的的建设用地开发,其他目的的开发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也就是说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都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相应的,无论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楼盘,集体成员分配后向外出售余房,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为了营利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开发建设的楼盘,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城市居民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因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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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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