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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或“乡产权”房存的风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2007年6月18日,原建设部公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指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可见,虽然“小(乡)产权”房的价格远远低于普通商品房,但是,城市居民购买“小(乡)产权”房仍存在巨大风险。
1.无法取得真正的房屋权属证书。普通商品房的房屋权属证书是由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而“小(乡)产权”房所谓的权属证书是由村委会颁发的,这就使得“小(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购买“小(乡)产权”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乡)产权”房的纠纷,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比如乡、镇、村集体不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乡、镇、村集体要收回“小(乡)产权”房屋,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等等问题,购房者都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2.房屋质量没有保证,物业维修都是隐患  “小(乡)产权”房一般是由享有该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也容易出现问题。同时,因为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可能偷工减料,从而埋下安全隐患。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不予认可,游离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之外,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也非常有限。   
3.如遇拆迁难获补偿  如果遇到政府征地拆迁,“小(乡)产权”人由于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因此很难得到拆迁安置补偿。如果作为实际使用人得到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也是微乎其微的。此外,有的“小(乡)产权”房实际上是属于政府规划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政府随时都可能做出拆除决定。 #p#分页标题#e#
4.购买“小(乡)产权”房后的上市流通转让、继承存在很多困难。由于“小(乡)产权房”没有真正的权属证书,并非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房,不能进行正常的上市交易。或者即便可以转让也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进行,在转让、继承时会遇到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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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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