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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概念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也叫做乡产权房。
 
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或一些允许上市的公房就是小产权房。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法律对此规定较为明确。各地也陆续针对经济适用房上市颁发相关规定,如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第一种、第二种解释与第三种解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两种对小产权房的解释中,其都是建筑在国有土地之上,只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减免了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或是建筑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国有公房),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房则是建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的,而我国对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因此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在法律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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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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