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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访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2005年7月25日,村民李某等人以书信形式向某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一起非法征地行为。2006年1月,李某在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再次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连同材料通过邮政途径寄给了市国土资源局,3个月后,市国土资源局没有给予回复。李某等人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资源局在限期内对该村土地被非法征收一事进行调查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受理举报信后,他们调查发现,本案既有合法使用土地的行为,又有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承办人已经把上述情况告知了信访人。依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有关规定,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如果属于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此案事实情况比较复杂,不能在30天内办理完毕,国土资源局正在调查处理。这样处理来访信件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同时也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国土资源局长期不予答复已构成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规定,判决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对李某等人的来访信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信访人。
 
【律师点评】
本案中,国土资源局败诉主要由于其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信访事项。现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信访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不积极办理,不履行或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将构成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信访人对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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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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