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拆迁补偿 > 行政裁决 >

征地争议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1. 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 2001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由于这一规章出台的时间较早,部分内容需要调整,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其主要改革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改进审理方式,积极推进听证方式审理案件。二是增加和解和调解方式,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也允许行政复议机关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报告书制度。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案例:信访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下一篇:征地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