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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刑事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事务越来越多,而由此引发的与征地有关的犯罪也越来越多。
 
一、法律有关规定
1. 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1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410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5)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 15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隋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项规定的5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毁坏。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p#分页标题#e#
 
4.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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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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