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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法定补偿制度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一)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根据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2)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定补偿制度应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2)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3)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致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的;(2)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的;(3)影响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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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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