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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处罚权限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处罚的目的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征地过程中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用地单位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或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法规,按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根据现行规定,在征地过程中予以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批地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要包括: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徇私舞弊的,从重处分。
2.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收土地的、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对于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撤职处分。
3.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在办理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有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即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等行使法定的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2)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3)法律规定由国家赔偿的情形下,国家予以赔偿。
实践中,对非法批地等行政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外,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非法批地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赔偿。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分页标题#e#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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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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