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行政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26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在征地过程中,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包括: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单位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等。
一、法律有关规定
1. 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2. 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2)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3. 2004年1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34条、35条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部门的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修订公布的《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40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5)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6)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以支持的。
5.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