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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纠纷北京律师解析一起央产房买卖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17

一、基本案情

     2007年3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科研单位的一套央产房出售给被告,价款5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房一旦允许与单位外人员交易,双方立即办理过户手续。签订合同的当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

       由于该房屋不符合上市条件,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2010年4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函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给原告回函,称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应赔偿目前房屋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赔偿(目前该房市场价约150万)。因被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2月,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房屋返还原告。

二、审理结果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终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双方经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三、律师提醒

       对于央产房,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特别注意,在北京有些央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在不了解房屋是否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下,如果盲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房屋不能过户,给交易双方带来重大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央产房买卖合同,因属于科研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原产权单位禁止公开上市出售,造成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被告应将房屋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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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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