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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5项事项之一,同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全可以由其所有权人依法通过设定行为而赋予,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仅限于: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 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即使是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有学者认为,通过在法律中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如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或专门制订的农村宅基地规划,限定宅基地用地标准,界定宅基地范围等等,来达到限制宅基地所有权人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而完全没有必要逐一地审批、控制。行政审批应当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程序,由宅基地所有权人行使其在宅基地使用权设定过程中的应有权利,即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权。在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具体程序上可以如此设计:
(1)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依法做出是否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表决(2/3以上多数通过);
(3)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的决定与申请人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设定合同。
 
同时,为严格宅基地管理,改变宅基地管理模式,可以将审批改为备案,并确定为行政确认性质,由县级人民政府对已经设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认,对其是否达到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强化事后监督。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加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权在于宅基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只是基于土地管理的需要。#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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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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