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主要法律是《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申请的数量和面积还有一定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三,农民依申请的方式获取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在六十二条第四款又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另外,《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设定抵押权。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基本法律的《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一种开放的做法,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表明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同时也是一个遗憾。
从以上法律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法律可以尝试塑造现实生活,但不可漠视现实生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潜在价值被渐渐挖掘,宅基地使用权市场也隐秘的活跃着,在某些地区还形成了地下市场。尤其是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郊区,这里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有些地方风景还相当优美,据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006年在北京郊区的调查,北京郊区大部分村镇都存在潜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市场,宅基地流转案例占宅基地总数的1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40%以上。另一项研究以北京市朝阳、昌平和怀柔三个区的若干村镇为研究对象,实地调查当地的宅基地流转状况,调查表明,在以上三个区普遍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现象。可以发现,由于地理位置、交通和经济情况的差异,这三个地区宅基地流转的方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都表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是很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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