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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介绍北京法院认定宅基地房屋转让合同效力的尺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6


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案件中,一般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1、出卖人将宅基地房屋出卖给城市居民前或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经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的;

  2、城市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

  3、城市居民购房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的;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居民,但其配偶、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且在购房时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居住亦共同居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其买卖合同内容,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的;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

  6、对同一房屋经多次转让的效力的判断,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律师提示:虽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但维护交易的稳定是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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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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