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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拖管资金并不安全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7

  
案例:徐昌明通过某房产中介看中了顾俊名下的一套房屋,在中介的竭力撮合下,双方签订了一份由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54万元,买家徐昌明在两天内支付卖家顾俊定金3万元,定金须交到中介公司指定账户托管,买方将定金支付到指定账户后,视为卖方收讫。
协议签订后,徐昌明依约向指定账户打入了这笔定金,中介工作人员拍着胸脯保证卖家一有消息就会立即通知徐昌明。可是一个月过去了,中介始终没有任何音信,于是徐昌明尝试着与卖家顾俊联系,可顾俊说自己也一直在等中介的消息,还埋怨徐昌明怎么3万元定金一直不付。徐昌明这就纳闷了,3万元自己早打进中介公司账户了,怎么还没转付给卖家?于是两人一起到中介公司去理论,可一去才发现,这家号称在全国都有连锁店的中介公司居然早已人去楼空、关门倒闭了,于是双方连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是报了,可徐昌明付出去的3万元怎么办?为此,徐昌明多次与顾俊协商,可顾俊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不但从没拿到过一分定金,连房产证都还押在中介那里。磋商不成,徐昌明一纸诉状将顾俊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居间协议,并返还3万元定金。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昌明与顾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明确约定,“买方须将3万元定金交到中介公司指定账户托管,买方将定金支付到指定账户后,视为卖方收讫”,因此,徐昌明将3万元支付到中介公司账户时,已经履行了自己支付定金的义务,顾俊虽然没有实际拿到钱,但按照约定已经视为收到定金。因此,本案由于中介公司倒闭引发风险应当由顾俊承担。法院判决顾俊返还徐昌明定金3万元。
理财提示:二手房买卖中,交易资金安全问题尤其重要。无论对买家还是卖家而言,一旦处理不慎,极有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这类纠纷数量很多,比较常见的类型有:
一、带有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卖家收了房款后赌博、挥霍或挪作他用,不用于注销房屋上的抵押,致使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房款也无力退还。
二、所谓卖家的委托人(通常都有公证委托书)收到买家房款后,携款潜逃、人间蒸发。
三、如本案所示,中介公司代收房款或定金后挪作他用,长期拖延不付,甚至突然倒闭或者主要负责人携款潜逃等。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都在提醒我们,在买房时,千万要捂住口袋、看好资金、多留一个心眼。特别对中介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的看起来比较正规的),很多人容易放松警惕,以为这么大的公司出不了什么问题,于是买方的定金、首付款甚至全部房款都是进入房产中介公司开设的公司账户甚至是个人账户。事实上,有的大型连锁房产中介公司确实比小中介要规范一些,但中介市场鱼龙混杂,池水很深,即使是大公司里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比如不少中介挪用这些欠款炒房、炒股或用于门店扩张等。
总之,要防范交易资金风险,关键还在于选择安全的付款途径,尽量不要选择让资金通过中介转手。目前,房地产交易中心设有专门的资金监管窗口,买卖双方在这里就可以办理相关业务,确保自己的交易资金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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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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