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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后的土地能否直接出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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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县两位电站职工于1986年至1987年期间,在未经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某经济社的土地135平方米作门坪用地,对这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县国土局已依法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没收135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没收后的该土地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直接出让?
 
【本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土资源局在查处时虽没收了该宗135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但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性质,所没收的135平方米土地其土地所有权依然属于该经济社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该没收的土地不可以直接按国有土地进行出让。
 
那么应如何处理没收的非法建筑物(包括建筑物所占的土地)呢?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没收后的土地如何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本案而言,首先,现在这宗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尽管没收的建筑物可以拍卖,但因为涉及到占用的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宗土地如要出让,只能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办理征地手续,变更土地性质。其次,对于没收土地上的建筑物,可先对建筑物进行估价,由土地受让者支付地价,与土地一并受让。因此,本案中,该宗土地不能依据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直接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和出让,否则,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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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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