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主体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9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负责,并得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这里的“负责”,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回复《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郊区人民政府是否可以批准和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请示》的精神,即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行政审批权。《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现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收益也应属于市、县人民政府。这样界定,有利于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盘活存量土地,建立集约利用土地的新机制,培育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场。各地在修订地方性土地管理法配套法规时,不应对现有建设用地再实行新的限额审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