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管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4-09
依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审批管理分预报和正式报批两个阶段:
预报阶段,按下列程序办理:
出让方案初步确定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一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
正式报批阶段,接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送的详细附件内容有七项:①《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②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图和规划设计;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④土地使用条件;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⑥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或意见;⑦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如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综合开发经营的,还需附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二)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政府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填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表》,同时向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增报正式签订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副本和出让地块登记卡复印件。然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正式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如果地方政府未按规定提出报告,或报送材料不全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通知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原件退回。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无权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提示】鉴于该规范流程只是一个行政规章,因此,实践中地方政府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存在大量不规范操作的审批和出让过程。按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事后获得有权政府的追认,仍然属于有效的行政审批行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