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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租赁出让的概念及理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依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该条款确认了国有土地租赁行为以出租方式创设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律师提示】笔者以为,《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其中的“等”,可视为是对包括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来实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的法律认可。
另外,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04]293号)的解释,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准予其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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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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