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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及理解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也有定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杈单独或孝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与国有土地租赁区别:
1.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关系,国有土地租赁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处分权,国有土地租赁是一种等同出让行为的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出租人系民事主体,国有土地租赁的出租人是代表国家的地方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4.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国有土地租赁的是土地,是物。

5.从租金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一种地产经营活动,租金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开发建设成本及利润;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其实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价值,是一种国家地租。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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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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