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的前置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一)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2.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律师提示】按以上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仍然应达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果不受该限制条件约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完全可先通过出租然后再以合作、转让等形式来规避该规定,该规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
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4.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律师提示】该条规定象征性大于实践应用。实务中,存在大量未经审批就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只要补交一定的土地收益,政府都不会追究其责任,但如果认真追究也有例外,见后面的案例。另外,对于房改房的出租行为,显然不能适用该规定,因为大部分房改房都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次,对于房改房的转让,国家已经取消了其审批规定,故对出租行为,当然不应有限制性规定。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