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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启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对其出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1990年10月20日,原告袁伟启将其座落在老河口市东启街55号的私有房屋(面积为36.4平方米)出租给李双管进行个体经营使用,月租金110元。1991年被告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在清理整顿城镇土地市场中发现袁伟启擅自出租土地,给袁伟启下发通知,限其于同年12月17耳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袁伟启按期到该局办理手续时,该局要求袁伟启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袁伟启以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法律依据为理由,不予交纳,故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也未办理。.1992年6月6日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袁启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按所得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2.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登记。袁伟启不服,于1992年6月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悖,湖北省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尚未公布,故被告让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无依据,属滥收费、滥罚款,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被告辩称: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及老河口市关于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袁伟启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是正确的,应予雄持。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伟启出租房屋的同时,即出租了该房屋所依附的土地。因此,袁启伟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能出租土地使用权。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以袁伟启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租土地的违法事实,责令袁伟启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罚款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老河口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袁伟启不服,上诉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从时间上分析,以上案例实际上已失去现实意义。因为,该案例发生时,我国还没有开始推行房改政策。但现在鉴于绝大部分的职工居住房屋都是房改房,其购置价格中并不包含土地价格,实际上该房改房占用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有相当部分的房改房已经和正在通过租赁方式获取利益。这类房改房的租赁行为,严格按照行政法规,自然都应受到行政处罚,属于非法租赁行为。但实际上,政府通过对该类房改房征收税费,办理租赁证明.鼓励上市交易、取消转让行政审批等行为,已间接认可了该行为的合法性。故目前面言,个人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租赁获取利益,不会再受到行政处分,但对于土地收益部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仍然应该依法缴纳。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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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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