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4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3年10月31日与青浦赵巷镇农民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陆某一家愿将金葫芦村的一套别墅使用权转让给张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后因陆某将房屋以更高价转卖他人,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青浦区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判无效。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不允许私下进行转让的,陆某私自将其房屋高价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的协议属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