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案件点评 滚动图片

两户共居一处房屋的,其中一户是否有权申请一处宅基地?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5

【案情介绍】
农户李某申请宅基地之前所住旧房由他和刘某的先祖合建,现在李某考虑到旧房是两家人合住,现在征得刘某的同意下要把自己所住的部分转让给刘某,然后自己再向村委会、镇政府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李某将申请提交到县国土局报批时产生了疑义。
 
【对本案处理的不同意见】
 针对李某的申请,审批小组产生了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同意农户李某的申请,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李某已经将房子出卖,故不能再申请批准宅基地。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同意农户李某的申请,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本意是农村村民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不能超标用地,而事实上农户李某在出卖旧房后已没有多处占地。如果农户李桌不将自己所住的那部分转让给刘某,那么刘某也无法在旧房的基础上拆旧建新,这样两家都不能利用老宅基地,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意思相违背了。因此认为应同意李某的申请。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一户应该只有一处宅基地,但两户共居一处房屋,其中一户就应该有权利再申请一处宅基地。问题是,其中一户转让给另一户一半的产权后,是否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了?应该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上述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的,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范围。这一款的立法目的是禁止某些人转让宅基地后又申请一处宅基地,防止某些人规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前款规定中的“住房”,应该理解为该村民完整拥有产权的房屋,而不是多户(如两户)共同拥有的房屋。因此,对于本案中李某的申请,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分享到:
上一篇: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私下转让? 下一篇:土地管理所收取规费能否视为批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