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某县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一村民李某于1999年2月,向当地土管所递交了村委会审核同意的建房用地申请书,并向土管所交清了土地管理费、批准用地通知书工本费等规费。收取有关规费后,土管所经办人员对李某口头关照,须待批准手续完备后方可占地建房。李某未听劝告,在未取得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动工建房。县国土局受理此案后认为,李某用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应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处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已收取该户规费,应视为对该宗用地批准的默认,即不能认定为未经批准。县国土局认为有批准权的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规费不能视为批准用地,且收费程序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本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李某)的建房用地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因为这份申请书尚处于乡政府审核阶段,还没有得到县政府的批准,因此,李某在宅基地的使用权得到批准之前就动工,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对其处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土地部门已收取该户规费,应视为对该宗用地批准的默认”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收取规费的行为不等于默认。从逻辑分析,李某交清土地管理费、工本费只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不是充要条件;其次,宅基地的申办程序应是明显的要式行为,不存在默认的情况;再次,申请宅基地必须得到县政府的批准,否则属不合法。
综上分析,李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占地建房,应属未批先占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