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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许可证被撤房屋却建成应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案情介绍】
 
村民张某向村提出建住宅用地申请,村委会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同意其中请,并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报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于同年向其颁发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张某的邻居刘某,以张某建房影响其通行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某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镇人民政府颁发给张某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后张某房屋建成。刘某不服法院一、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后市中院判决撤消了一、二审判决和张某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再审判决后,刘某多次到镇政府和市法院,强烈要求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市人民法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认为本案所有的诉讼程序已全部进行完毕,生效的再审判决没有执行内容,刘某要求法院拆除张某房屋没有依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市政府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书批转市国土局,责成市国土局对本案进行调查,依法处理。
 
市国土局经调查后认为,当初张某依照二审判决维持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并无不妥,但房屋建好以后,其据以建房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又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这样张某建房所占用的土地便没有了批准手续,而将其按违法占用土地论处,又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评析】
 
首先,张某建房是否履行法定程序。从本案案情来看,张某已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办理用地申请审批手续,但手续存在一定瑕疵,即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同意其申请。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了村民的用地申请应经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人民政府才能批准。但现实中许多农村村委会往往很难操作这一条款,有的村多这几百户人家,每一项用地申请都要经讨论才能通过难以实现。再说,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以多少比率的人数通过才有效,2/3还是一半以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规定。当前判断应不应该批准一个农民的用地申请,很大程度上要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标准等情况,而这些都要靠乡、县两级的审核把关来决定。在经过两审审理后,张某取得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已得到法律的认可,这说明即使张某在取得该证的过程中程序上有点瑕疵,但从法律的角度看不存在重大或较大的不公平、不公正的因素,因而该证的取得是有效的。#p#分页标题#e#
 
张某基于有效的司法判决而建房,并无不妥。而再审认定镇的批准颁证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这一判决不要,因为并非镇而是村委会应履行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的职责,责任在村委会而非镇政府。如果是镇政府在明知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的情况下予以批准,那责任就在镇政府。既然再审判决撤销该《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房屋却已建好,而且再审判决并没有涉及拆除房屋的问题,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因为这是一个再审案件,原告的不公请求并没有拆除房屋这一项。因此,这是一个没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将出现《建设用地许可证》被撤销,而房屋却已建好的现状。
 
对于刘某认为张某的房屋确实影响其通行,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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