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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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村民委员会于1986年6月占用本村第四组集体空闲地10.21亩(6806. 66平方米)建设村胶合板厂,该胶合板厂厂长系本村村民王某。2000年开展土地初始登记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4年5月王某将此地开发建设成瓜果批发市场。根据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该地不适宜作为瓜果批发市场之用,2005年1月市政府将该案交国土资源局查办。
经国土资源局调查:王某将原胶合板厂工业用地改为瓜果批发市场商业用地之土地用途变更,未经县以上有权机关批准。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乡镇企业的土地权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文件[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对本案中,建设胶合板厂擅自改变用途行为予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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