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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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74年某县成立红旗公社时,无偿使用上堂村、下堂村两村土地15亩,作为公社办公用地。当时上堂村、下堂村两村也是同意的。1978年红旗公社创办了汽车机修厂,用了其中的8亩土地。现在汽车机修厂改制,上堂村、下堂村两村提出,15亩土地仍属于两村,由此发生争议。
【对本案处理的不同意见】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红旗公社如果继续办汽车机修厂,土地可以让它继续使用。现在转制给个人了,土地应该重新办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1974年红旗公社使用两村土地15亩,不是强占的,应该属于乡镇所有。
【律师评析】
1974年成立红旗公社时土地管理相当混乱,用地主要依据行政手段,直到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后,农村建房才开始依法审批。因此,对于该争议地的所有权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该15亩土地的所有权应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1978年红旗公社创办汽车机修厂以后,汽车机修厂使用的8亩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汽车机修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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