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7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某村老人协会因建造老人活动中心,向本村村民委员会要求拨款。村委会经研究后拨款30万元,并为其落实土地。村老人协会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在本村先期占用基本农田2516平方米,建造5间三层楼老人活动室,建筑面积755平方米,2003年5月完工。2003年6月,村民委员会在已建的村老人活动中心西边又给其落实2480平方米土地,土地原为基本农田。村老人协会在该地上建造了建筑面积为2200平方米的简易厂棚。2003年9月15日,老人协会将所建造的2200平方米的简易厂棚出租给本村一个体企业使用,出租期限为三年,租金每年每平方米为人民币39元。并签订了场地出租合同租金由村老人协会入账,用于村老人福利事业等开支。
当地国土局在查处这起土地违法案件时,查实该老人协会没有经过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只是由全村60岁以上老人自发组成,选举村里有一定威望的老人担任会长和副会长,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老龄部门也予以默认。该老人协会挂着牌匾,刻有公章,有一定的活动场所,有往来经费收支帐户。
【本案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本案中的老人协会是否可以作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以及其能否申请获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本案中的老人协会虽刻有公章,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但是自发组成的而并非由村集体组织设立,也没有经过社团法人登记,因此从法律上分析,该老人协会并不能作为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利主体,也就无权申请获得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本案中的老人协会虽不是独立法人实体的机构,组成人员完全是该村村民,其事务应是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之事宜。为其建造老人活动室等活动场所用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申请办理,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