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3
国内的一手房买卖中的按揭合同是购房人、银行和开发商三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通常被称为抵押贷款合同,这种称呼实际上是不准确的。
首先,抵押贷款合同只包含抵押担保和贷款两种民事关系,而按揭合同通常包含了三种民事关系: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质押/抵押关系,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
其次,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必须是现存的特定物,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按揭合同中的第二种民事关系并不确定为抵押关系。
当一手房买卖发生在预售阶段时,该民事关系开始表现为合同权利质押关系,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并就该产权办理抵押登记之后,该民事关系又转化为抵押关系;只有在一手房买卖发生在初始登记之后时,该民事关系才直接表现为抵押关系。
《物权法》实施后,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但是根据该规定,有权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只能是该建筑物的建设者,而不是与建设者签订合同的买受人。
因此,按揭合同中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在《物权法》实施后仍然不是抵押关系。更何况,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不需要开发商介人,而按揭合同关系中必须包含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除非一手买卖发生时,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而在那种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并非典型意义上的按揭合同),这就是国内的按揭合同的独特之处。因此,我们认为按揭合同关系是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购房人和银行之间的质押/抵押关系,以及开发商和银行之间的保证关系三种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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