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18
当今社会别墅类型多种多样,究竟什么样的别墅受到法律保护,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案例来认识以下。
案例一
一道道异样的“风景”,一次次刺痛公众神经。北京“楼顶别墅”被曝光后,深圳、郑州和陕西、湖南等多地楼顶违法建筑物也相继浮出水面。这些刺眼的违法建筑物警示监管者,对少数无视法律和公德,一再挑战公众承受力的行为,不能再容忍下去了。
多地被曝光的楼顶违法建筑物要么经过长时间施工,要么已经矗立多年。若不是北京人济山庄社区“楼顶别墅”被媒体曝光,把这类现象摆到社会聚光灯下,人们很难想到竟然会有这么多地方存在楼顶违法建筑物。
任何建筑物结构的改造,都会涉及建筑物使用的安全性能。不经科学严谨的评估和设计,违法在楼顶搭建建筑物,极可能影响建筑物整体的安全。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这些违法建筑物暴露出来搭建者对法律规定、邻居安危、社会公平的蔑视。似乎在他们心里,规则是给他人订的,自己则可以随意破坏。如果任由这样的违法现象存在,何来公序良俗、依法治国?
在多例楼顶违法建筑事件中,人们都能看到小区居民多次举报无果后的无奈、物业公司管理的无力。作为利益攸关方,他们维护权益的渠道明显不畅。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软作为让举报者失望,使违法者气焰嚣张。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束手无策或缩手缩脚?这不禁使人们怀疑违法建筑背后的特权人物。遗憾的是,这些信息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相关方面“忽略”。这就难免种种猜测甚至恶言恶语一股脑压向监管部门,形成公众对监管者的怨气。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谁都不应成为例外。违反法律、挑战公众承受力的“楼顶别墅”必须拆除,不容讨价还价。令人惊愕的是,北京曝光的“楼顶别墅”物主竟然声称,希望把“假山”保留下来,供邻居们休闲游玩。这种对自己“作品”被拆除的不甘心,暴露出来的还是对法律、规则的蔑视。可见要维护城建秩序,关键在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一座座“楼顶别墅”就像一个个巨大的惊叹号,深深刺痛着公众神经,重重拷问着城市管理。拆除“楼顶别墅”只是查处工作的开端,藐视法律尊严、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不但应当制止,而且必须惩处。让违法行为责任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建筑领域竖起醒目的警示牌,才能杜绝“楼顶别墅”现象。
案例二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兼口岸办公室主任卢某在任时,曾以女儿的名义付2000万元购买沿海别墅。此后,卢某将原有别墅拆除重建,重建面积达3200平方米,并破坏海岸礁石,侵犯公共海岸线。
从报道看,这栋别墅的建造过程涉及多重违法,是名副其实的“违建”。在2011年施工初期,施工人员炸碎了别墅沿海公共海岸线礁石,并往其中填充混凝土,涉及侵害国有海岸线30米,由此至少侵占了国家公共海域约500平方米。
自然海岸线与礁石被毁坏后,不可再生,历来受重点保护。早在1999年,青岛市政府就下发通知作出要求,严格保护自然海岸线,禁止非法填海、占压礁石。而2001年,国家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0倍至20倍的罚款。
去年,经邻居联名举报,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下达了停建通知,而该通知显然被束之高阁,工程仍在继续进行。相关部门也并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似乎也没有依法作出罚款。
违建别墅却越建越大,审批面积只有600平方米,违建面积竟高达2400平方米。当地城管部门于今年4月,依据城乡规划法,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令其7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可是,公告直接被揭掉,该修还是继续修。
看来停建通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无法阻止原副秘书长大造违建的步伐了。究竟是什么给了他视行政决定为废纸的勇气?当地执法部门有必要承担起职责,让法律别再跑空。
此外,购别墅款项高达2000万元,改造总造价也已达1200万元。如此巨款显然和他作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并不相称,巨款究竟来源于何处,是不是用违法所得建造了违建别墅?违建别墅也是一封“举报信”,有待司法机关及时介入,给公众一个答案。
案例三
面对日益高涨的城市房价、越建越密的商品楼盘,不少城里人将购房目标锁定了价格便宜、环境幽静的“土别墅”。然而,近日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再次为“土别墅”敲响了警钟。
一、买房者:花钱打了水漂
1999年,北京市民李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京郊农民丁某,丁某同意自己在宅基地上建起的五间大瓦房由李某居住,并收取了李某的一万元现金。李某又花了6000余元改建房子。然而,2004年1月,丁某提出收回房屋的要求。李某则认为,当初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而且还有熟人作证,房屋买卖关系已成既定事实。双方协商未果,2004年5月,丁某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退还自己的房屋。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某应当将房屋退还丁某,但丁某应支付李某部分房屋改建费。
无独有偶,另一位北京市民韩先生最近也在为自己几年前购买的“问题房”闹心。1998年秋天,他在朋友的劝说下买下了市郊农村的一处住宅,并与卖房的村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韩先生投入了十余万元对房子进行翻新和装修。前不久,他从懂法律的朋友那里听说自己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宅基地,买卖是非法的,一旦出现纠纷,他的处境将十分不利。韩先生说,他和许多朋友购买的都是农民的房子,而且都和村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难道在法律上就都不算数了吗?
二、律师:农村房不买为好
北京市某事务所张某律师表示,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韩先生所买的房屋属于宅基地,所以房屋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张某律师认为,时下很多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心存侥幸,认为买不下大产权无所谓,有小产权就行。所谓的小产权,即城里人在乡下买房时拿到的村里或是乡里的产权。有的人还认为小产权比大产权好。因为大产权使用年限是50年到70年,而小产权没有使用年限,可以永久使用。事实上,小产权房没有真正的产权,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给购房合同备案。因此,小产权房就算可以转让,也是以没有人反对为前提的,如果有人对小产权提出质疑,这种转让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既然城市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农村的房子还是不买为好。
三、国土资源部:“土别墅”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有的人明知违法却仍到乡间买房,而不依法买一幢真正的乡间别墅呢?一位私营企业主说,城市住房价格过高是一个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正规的别墅项目就像另一所城市住宅,周围的邻居又大都是生意场上的人,不如真正的乡间小院有浓郁的乡土气息和淳朴亲切的民风。
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土资源部不久前发出通知,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认为:这种私下交易,有违国家和各级政府相关条例和法规。城里人到农村买农民房,不能办房产证、土地证,一旦所在村土地被征用,或是遇到旧村改造,损失就大了。
需要指出的是,前几年有些地方对城市居民到一些“空心村”买农民房曾经给予许可,甚至给予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还有一些乡镇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部分市民通过缴纳一定出让金的形式获得了土地证。后来由于考虑到新村改造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用后赔偿的标准不同,容易造成矛盾,又取消了土地证的办理。从去年开始,各地已严禁为城里人到农村买农民房办证,所以目前“土别墅”的主人有的拥有土地证,但大多数却没有。国土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表示,凭着一纸私下买卖协议,只能证明双方的交易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交易行为不具合法性,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一旦村庄改造或土地被国家征用,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