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5-28
案例简述:
A女士系一美资公司派驻北京办事处执行副理,2004年10月份经与刘女士商议后,双方签订了就刘女士所有的位于北京郊区别墅一套的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保证金、优先续租等条款。合同在履行至05年6月份时,A女士租住别墅突然来一赵姓女士表明自己是该别墅现在产权人,前段时间刚从原权利人刘女士那里买了这套别墅,并在出示了该别墅权利凭证、身份证等证件后,要求A女士将房租由原来每月4000美金增加至每月6000美金或从该别墅搬出另住。未果之下,赵女士以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处分权,且自己本人亦和A女士并无直接任何合同关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A女士从该别墅搬出并赔偿自己相应损失。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女士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1,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是在该别墅产权变更买卖以前形成的; 2,A女士不存在非法侵占该别墅,其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居住占有该别墅; 3,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何谓“买卖不破租赁”这里不在展开,作以简要分析,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如下法定条件:(1),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2),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3),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同时,该原则不仅只对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适用,还对地上权、典权之去的人亦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