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5-30
案例一:
2009年3月,李某通过中介,以678万元购入北京市郊区的一处别墅,加上税费、中介费等,花费近780万元。过户后准备装修,但李某在物业登记时却得到一个令她无法接受的消息——别墅在2003年8月发生过凶案,业主的女儿、母亲和保姆在屋内遇害,案件至今未破。
在李某追问下,原房主承认别墅发生过凶案,别墅是原房主2007年前后从他人手中购入的,当时备案成交价为278万元。
2009年7月,李某以“被欺诈”为由将原房主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房款,责令对方赔偿损失计90余万元。她认为,房主清楚别墅内发生过凶案却故意隐瞒。她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购置价与实际房产的价值严重不符。
原房主则表示,一家人在别墅内住过,并不觉得对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凶案发生时媒体均有报道,并无隐瞒必要。李某购买时并没有就相关事宜进行询问,卖方也没有义务将房屋的历史全面告知买方。同时,交易是委托中介操作的,其本人并没有要求中介帮助隐瞒事实。
北京中院终审判决:原房主构成欺诈,撤销交易合同,原房主退还购房款,承担李某中介费、税费等损失的七成,李某承担三成。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重大事项交易,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予披露。如果屋内发生过凶案,按习俗会被认为“不吉利”,往往因此贬值。房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李某、中介披露过该信息,构成欺诈。原告在交易中也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
2007年,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一起“凶宅”购买者在退房后进一步要求原房主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但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该起诉讼中,派出所证实,2006年在诉争房屋曾发生一男子坠楼事件,但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并非刑事案件。朝阳法院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房屋内曾发生人员坠楼身亡事件,并非购买人李先生所称的刑事案件。房主虽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李先生,但其行为并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已协商解除了买卖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索赔请求。
律师建议:
通过合约避免凶宅纠纷
为了有效避免买到的房子是“凶宅”,或者买卖双方因对“凶宅”的认识不一样导致纠纷,购房者在购房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避免发生问题。
靳双权律师建议,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屋时,首先应当到房屋所在的小区,拜访一下物业公司、周围邻居,了解一下房屋的具体信息。同时,购房人可以要求卖房人如实提供此类信息,如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并将这些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一旦发现卖方未如实披露上述信息,买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