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5
基本案情:原告父亲叶鹏晖自幼出生并生活于被告处,系以叶火对为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在被告处有承包土地,期限30年。2001年叶鹏晖与其张梅桂结婚,婚后张梅桂户口迁入被告处,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10月25日,原告出生后户口也落户于被告处。因被告的土地被征用,被告取得征地补偿款, 2011年1月,被告向小组新增出生人员平均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16800元,但被告以原告父母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拒绝发放上述款项给原告。
另,2002年8月,原告父母生育长子叶志荣,原告为次子。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寨后村诗山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叶某某新增人员征地补偿款16800元。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建立30年的土地承包关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出生后随其父亲落户被告处,其自出生之日起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成员资格,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成员应同等对待。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成员,当属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后未取得承包地的新增人口,被告在向该类对象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发放给原告,有失公平,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新增人员征地补偿款168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的父母违反国家的计生政策,超生子女的问题:原告父母违反计生政策,应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原告没有过错,不能因此而剥夺原告作为被告的集体成员的权利。被告诗山村民小组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