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5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母女关系,黄涛系原告黄某某父亲、陈继群丈夫。黄涛原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4年至1996年在四川省西南石油学校学习期间其户籍迁到该学校,自该校毕业后,于1998年2月18日又将户籍迁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其亲友处。其间,被告将黄涛的承包地经调整给了其他村民耕种。1998年7月27日,陈继群与被告黄涛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1日,陈继群将户籍自永川区松溉镇木架桥村2组迁到被告处落户,与黄涛及黄涛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并终止与永川区松溉镇木架桥村2组的土地承包合同。在2001年9月9日,陈继群生育女儿黄某某,并上户于老鹰岩村民小组。2009年9月30日,被告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131.04万元经被告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土地征收时在册的农村户籍人均1万元标准发放给村民,此后,被告以部分村民反映黄涛户籍不在被告处、二原告不应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不予支付二原告土地补偿费。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老鹰岩村民小组给付原告黄某某、陈继群土地补偿费各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评析:虽然原告陈继群的丈夫黄涛的户籍因读书暂时迁出了被告处,但因原告陈继群与黄涛结婚后其户籍迁入被告处且在被告处居住生活,成为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黄某某因出生后上户于被告处,也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时,二原告均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原告有权按照被告确定的分配方案分配土地补偿费,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各1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