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重庆甲公司将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办理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乙公司凭《授权委托书》单独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登记申请,并提交了其与甲公司共同填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以及《土地转让合同》等资料。由于提交申请的各项材料齐全,符合变更登记要件,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为其发放了土地证书。但甲公司仅承认其向乙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以及《国有土地审批表》上的印章都是乙公司伪造,并以此为理由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审核程序登记发证并无不当之处,维持了重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发证行为。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