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9-09
1995年5月,百胜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以不动产抵押作担保,向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申请贷款870万元,百胜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上梅林的工业厂房第一、第二层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财务公司。双方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办妥了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证抵押登记手续,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利摘要”一栏内载明:“抵押权人为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货款期限届满后,百胜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多次催收未果,财务公司于1996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该案审理期闽,百胜公司的另一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突然向深圳中院申请百胜公司破产,使百胜公司债务纠纷案件全部转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抵押优先受偿权。就在此时,又一个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却向深圳中院提出,财务公司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理由是百胜公司抵押给财务公司的房地产,早在1982年8月就已经抵押给该银行。
随后,深圳中院认定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证系重复办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导致据此形成的抵押事项无效。故裁定:财务公司主张的有关上梅林工业大厦一、二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无效,所申报的870万元人民币为无抵押债权。同时,深圳中院还裁定百胜公司破产案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
百胜公司破产后,财务公司于1998年6月对深圳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同一房地产重复发证、重复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的370万元贷款本金和290多万元的利息损失。
深圳中院立案后提出分素受理,即先审理行政诉讼,再审理行政赔偿。
1999年5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行政判决,认为被告在百胜公司仅提交“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验收证”,其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司颁发的0059524号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手续亦不合法,且该房地产证所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判决撤销深圳市国土局颁0059524号房地产证,以及百胜公司以此房地产证向财务公司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判决后,被告深圳市国土局没有上诉。
1999年岁末,深圳中院开庭审理财务公司诉深圳市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由于相关联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已经生效、因此,行政赔偿案件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先的贷款损失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有,则是否负赔偿的义务以及赔偿的数额多少。庭审查明,百胜公司在申请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时,国土局应该查明的事实一个也没有查明,应该遵循的法定程序一个也没有遵循,却在1995年5月5日的一天时间内,完成了调查、审查、核准与办证等多个程序。
深圳中院判决认定被告深圳市国土局违法为百胜公司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原告870万元贷款本金的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9月18日,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其后,870万元的赔偿款被强制执行。据广东省高院一位负责人称,这是国内截至当年实际执行的最高金额的国家赔偿案。#p#分页标题#e#
笔者补充:在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的赔偿贷款本金870万元的诉讼请求,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根据上述规定,不当登记造成损失尚且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登记是更为严重的不当登记,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