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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双倍返还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本意的保护范围是不包括商品房买卖的。此外,因为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福利分房的制度,住房改革前,商品房买卖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还不很密切,所以在所谓的生活消费关系中实际也并不包括商品房买卖关系,商品房买卖也就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买买商品房逐渐成为人们生活消费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由此引发的争议、投诉、诉讼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因此,在2003年5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出卖人恶意违约和实施欺诈行为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但是,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双倍赔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双倍赔偿”有着明显的不同,表现在:
(1)适用条件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定的“双倍赔偿”适用的条件是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前提是消费者已经取得了商晶或者得到了服务。而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双倍赔偿”的情形,包括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得到房屋的情形。
(2)“双倍赔偿”的数额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双倍是以购买商品的价款和服务费用为标准。而该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双倍赔偿”是购房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即以购房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为标准,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在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之内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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