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1.开发商或销售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如果购房者在合同生效后提出了一些超出合同约定的条款或者拒绝、延迟交付房款,使得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拒绝将商品房给付购房者的,则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购房者因主观理由拒绝收房。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其与购房者的合同要求并且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付条件,但购房者主观上认为房屋或小区的环境及其设备不具备入住条件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入住的,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