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6-09
案例一:
【案情】
王慧有一子张立和一女张霞,张立2008年娶妻帅莉,张立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帅莉已经怀孕七个月,王慧因受不了打击,抑郁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于是张霞主张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应当继承母亲的遗产,帅莉主张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点:张立虽然死亡但他应获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帅莉腹中的孩子代位继承。
第二种观点:张立已经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而帅莉腹中孩子还未出生,并且能否顺利出生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进行代位继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继承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定的胎儿。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指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是指已经出生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帅莉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案例二:
【案情】
李某单身一人,1980年收养养子李阔,李阔与王某结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李兰,2004年李阔不幸病逝。2009年李某因意外事故身亡,现李某留有房屋一栋,现金13万元。李某的弟弟李晶认为李阔不是李某亲生的,李兰也和李某无血缘关系,所以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王某作为李兰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李兰虽与李某无血缘关系,但她是李阔的亲生女,可以代位继承其养祖母的遗产。
【争议焦点】
养孙女可否代位继承养祖母的遗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兰与李某无血缘关系,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晶作为李某的弟弟应该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姐姐的的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兰作为李某的养孙女,其父亲李阔与李某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因此可以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
【律师分析】
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个法条可以看出作为养孙女的李兰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祖母李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自然血亲的权利义务一样。
本案中被继承人是李某,被代位继承人是李阔,代位继承人是李兰,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因此李兰作为李阔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李某的遗产,而不是李某的弟弟李晶继承其姐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