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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与产权登记对确权的影响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4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即所谓大确权,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七条又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oo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中“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即初始登记之日,该条款中的“三个月”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的90天。
      因此,《物权法》实施后购房人必须时时关注其所购房屋大确权的时间。这对购房人来讲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从房地产现状来看,该时间可以由开发商控制。  
 (二)产权登记
       如果开发商能够信守合同的约定,在房屋大确权的三十天之后,就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但是就“烂尾楼”而言,产权登记无须经过初始登记程序,只要该楼盘通过了规划验收,业主就可以直接到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整个楼盘尚未通过规划验收,即使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法院责令开发商办理产权证的判决书,也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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