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龚某购买了一套住宅,交房时,由于龚某在国外,一时未能按期办理入住手续。1年后,龚某回国,领取钥匙入住。但3个月后,该室厨房热水管突然脱落,由于当时龚某不在家,漏水漫进客厅,造成铺木地板损坏。龚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1年前即已向龚某发出入住通知,是由于龚某自身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应视为已经交房,由于上下水的保修期是自交房之日起1年,因此,目前已过保修期,开发商不应当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1年前开发商即向龚某发出交房通知,但由于龚某未对该房进行验收,该房屋的保修期应从龚某实际入住日起算,因此,开发商应为龚某修理水管并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给用户之日起计算,在交付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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