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交界处的空闲地该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
原告和第三人争议土地位于濮阳县城关镇夹道街北段路西,新华居委会与红卫街委会交界处,现为空闲地。东邻舒梅英的宅基,西邻新华居委会居民李延某,南邻张会民,北邻红卫街委会空地,经被告现场勘验,从北边向南丈量至南边拐角处约16.5米,东西约18.08米,面积约为0.447亩。争议地周边原来均是苇坑地,新华居委会和红卫街委会原来收割芦苇时边界无争议。1980年新华居委会将其所有的苇坑地划分宅基,从东向西以次是李印某、张志庆(张会民之父)、李延某、李守某。后红卫街委会也将苇坑地划分成宅基,从南向北划分,依次是舒梅某、舒登记等人。其中舒梅某宅基与李印坤宅基相邻处,经新华居委会和红卫街委会干部共同协商确定了边界。舒梅某宅基以西、张会民北屋以北的坑空闲未予利用。2008年10月,舒梅英家人拉土垫坑时,张会民予以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和第三人均主张争议坑地所有权。2009年9月3日,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了原告的《地界确权申请》,并于当日向第三人送达了确权申请书及答辩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调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土地权利,但均未提交确实可信的证据。2011年2月23日被告作出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1年5月19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来院。
法院判决:
  维持被告濮阳县人民政府2011年2月23日作出的濮县政土籍<字> [2011]01号关于城关镇新华居民委员会与红卫街民委员会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争议土地位于原告和第三人土地交界处,原为空闲坑荒地,无明显的界址,原告和第三人及主张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也无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正确。将争议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争议双方及相关权利人均不拥有争议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据,对此争议地的合理利用问题由土地管理部门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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