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取得、变更和确认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5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确认

       在中国过去,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无偿取得。但目前,上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土地的出让(土地的一级市场)和土地的转让(二级市场)而有偿取得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土地的使让权的出租、抵押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往往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一经取得,就不得随意变更。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使用方有依据合同的约定取得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得在中途任意中止或用方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同样,使用方也不得超过合同范围或改变合同规定的使用方法,否则,以违约行为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理手续,更换证书。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使用国有森林、草场、水面、河滩的,则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确认使用权。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其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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