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5
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形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的划拨,是指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土地使用权的附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附条件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第二种形式是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2.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具体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军事用地,即军事设施用地。如军事指挥工程用地,军用场区用地,军用通信、导航用地,军用交通运输用地等。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如城市给水,供电,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如城区内的各类学校、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