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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原则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15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原则

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城市规划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中国是人口大国,大城市规模的无限扩大势必造成基础设施的短缺、交通紧张、环境恶化甚至社会动荡。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发展中、小城市是中国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它能更发地处理人口和资源的配置,
最终缩小城乡之间以及工农之间的差别。

(二)正确处理近期规划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中国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经济比较落后,而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各地区在编制城市规划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研究城市自身的条件,制定切合实际又适当超前的城市规划,避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有一些城市,由于市政官员寻求城市发展的心情过于迫切或者为了突出个人的政绩,在城市规划的设计思路上,不顾实际盲目求新求大,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城市建设需要财力的支持,并且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又制约着城市的建设,所以中国应当把有限的财力合理地节约利用,反对不切实际的超前规划,反对好大喜功,不考虑城市规划的成本和效益。城市规划中当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其中包括城市总体功能、城区的合理布局,交通的畅通有序、环境的有效保护,但也不能忽视经济效益。

(四)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五)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序的规定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六)各级、各种规划应协调一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而且中国城市建设是由政府部门多方共管。因此,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使城市规划统一和谐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城市内,还存在着不同层级的城市规划国家管理机关,各层级的城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本辖区的城区规划,为此,应当将城市内不同层级的城区规划协调一致,将区、县的规划纳入到整上城市的规划中,或者区、县的规划应服从于城市统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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