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4
与房款的支付一样,房屋的交付使用的时间也可以由买卖双方任意约定,由于房屋的交易涉及到产权的过户,过户后买家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很多的房屋交易中往往将产权的过户作为付款的前提,其理论依据是:一般动产的交易对价之所以是支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是因为交付标的物后所有权即转移,但房屋的交易在交付标的物后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房屋买卖的对价不是支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而是支付价款和产权过户。
但律师认为,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后,产权过户只是一个手续而已,房屋的权益基本上已经从卖家转移到了买家,(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更使得买家对该房屋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另外,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说,产权的过户并不是卖家单方的义务,而是买卖双方都要参与的事项,因此产权过户不能与买家的付款构成对价。所以说,构成房屋买卖对价的应当是支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而不是支付价款和产权过户,这与商品房预售的情况是一致的,即: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一般全部房款都已付清,但房地产权证的办理,则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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