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5
在二手房买卖实务中,二手房买卖双方与房地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或代理关系,主要是通过签订《看楼纸》、《看房证明及委托协议》、《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承诺书》等建立的。
关于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其实包含两个问题:一是这些文件是不是合同,能否形成房地产中介公司和交易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二是如果构成房地产中介公司与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则这些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他们之间是怎样一钟法律关系。
如果这些文件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一般都认为是一种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后,双方即签订了合同,建立了一定的法律关系,除非这些合同的内容不明确,缺少合同成立的具体内容,而只是一种意向。
上述二手房交易中签订的文件,一般都写明由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咨询、介绍买家或卖家、带领看房,而由买方或卖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按房价的一定比例支付中介费,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和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合同双方的居间法律关系。
因此,载有上述内容的《看楼纸》、《看房委托证明》等均属居间合同。
但在一份合同书中,比如说《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除约定上述关于间居合同的内容以外,还约定了由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并由中介公司代收代付定金等条款,这些内容就不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的内容,双方因此建立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一般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合同书只是当事人合同关系的载体,一份合同书不一定只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可能承载着多种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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