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29
国家对购买私房的主体的限制主要体现对“公买私房”的限制上。所谓“公买私房”,即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对此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挤占民房、增加城市缺房户并导致房价不合理上涨,侵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屋市场。
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1)必须签汀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房屋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尘落、地点、面积、结构、价金、价款的支付;办理房屋买卖登记、过户手续的责任及其费用的承担;房屋交付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是否经过公证、合同生效条件等。
(2)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跟据有关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房屋价格还可参考房屋所在地段、是否临街等因素。双方当事人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契约证和有关单位审批手续,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交纳一定税费,买受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原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