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8
北京市与一手房买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文件主要有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与全国各地的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一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房改房、安居房以及集资房之外的房屋转让,办 法的第二条特别阐明了这些排除情形。该办法中比较特殊的规定是 “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己购公有住房转 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其他规定基本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相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由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7月7 日制订,1997年12月31日修改,其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 人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 所在地的区、县房屋上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住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该居住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该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条例》生效后,这些规定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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