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8
在行政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管理规定中,优惠认购表或诚意金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理由是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销售房屋。但是从内容来看,优惠认购表或诚意金合同并非一定是售房合同。
在法释〔2003 ] 7号《解释》出台之前,优惠认购表或诚意金合同的条款与(认购书)非常相似。通常有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前购房人不到指定地点签订《认购书》,诚意金不予退还”的约定,而且对房屋的情况也约定得比较明确。这样的合同或协议实质上与《认购书》并无区别,应当认定为售房合同。
法释〔2003 ] 7号《解释》出台之后,一些开发商为了避免承担“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的双倍赔偿责任,在优惠认购表或诚意金合同中特别说明“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签订《认购书》,届时如果不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签订《认购书》,或双方不能就《认购书》条款达成一致,所交诚意金无息退还。(优惠认购人)”。这样一来,优惠认购表或诚意金合同的性质与之前就大不相同。它只是立约协议,不是售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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